內容摘要:勞動合同制度是企業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既有穩定性又有流動性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必將對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對《勞動合同法》中與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的幾個方面的重點內容進行深入分析,以期用人單位能夠提高法律意識,提升員工關系管理水平,避免勞資沖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從而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關 鍵 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人力資源管理
作者簡介:陳怡安1984年出生女四川成都人碩士研究生主攻人力資源方向
與現行《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企業規章制度、違約金等內容作出了新的規范。如何面對《勞動合同法》給企業人力資源理念帶來的挑戰,怎樣調整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戰略,將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新規定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一)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嚴厲處罰
用人單位與員工形成勞動關系,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合同缺乏強有力處罰措施,同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往往逃避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降低解雇員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成本。受利益驅動,實踐中已經建立起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大量存在。針對上述問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實踐作了明確的界定。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對用人單位而言,可以說是非產嚴厲的。因此,用人單位將來應在人力資源管理中采取各種防范措施,建立起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規程,防止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2)引導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開始于上個世紀80年代,當時主要針對的是新招用的企業員工,實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開始在已經參加工作的員工中推行全員合同制,并引入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關系到勞動者職業的穩定性,勞動者職業的穩定性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性?,F行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勞動法》第20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員工范圍非常有限,現在企業跟員工簽訂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梢哉f,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相成為一種福利合同。由于《勞動法》對用人單位的解除權進行了極嚴的限制,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則并無多少限制。這樣就導致用人單位“趨利避害”盡量簽訂期限較短的定期合同。
這次《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規定就是引導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期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吩凇秳趧臃ā返幕A上,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取消了雙方同意這樣特別的約束條件,改為只要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齡滿十年,員工即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方決定權。另外,增加了兩種新的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蓖瑫r,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边@項規定無疑是對員工工作穩定性的一種保護,將在客觀上使企業于更多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也應意識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從用人單位長遠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所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多一些,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十分有利的定期合同和無定期合同相互補充、有機結合、才能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真正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新規定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有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陪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勞動者補償金。這就導致用人單位盡可能將勞動合同期限縮短使之到期自然終止,避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是照成勞動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目前,不少企業故意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企業就可以解雇原來的員工再招聘工資較低的新員工,以此降低勞動成本。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是勞動者本人自己不愿意續簽合同,否則,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也要支付補償金。這是針對近年來許多企業簽訂短期勞動合同而制定的特別保護勞動者權益得條款。
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對其進行經濟補償,可以促進企業和員工簽訂長期合同,否則企業就要補償員工,多支付勞動成本。如果企業連續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該條款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戰。如果企業總是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培養新員工,還要對合同到期的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或其他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按工齡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這種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促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遏制企業隨意終止勞動合同,但對企業來說增大了用人成本。企業要重視這個變化,不要再熱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辦事,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三、違約金新規定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這次《勞動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件,對違約金的適用范圍作了非常嚴格的限制,規定違約金僅限于競爭限制和出資培訓兩種情形,這就意味著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法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在當前就業環境不寬松、勞動者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情況下,細化有關條款的具體法律規定,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將起到重要作用。這里應用幾個案例說明違約金制度該如何使用。
案例12005年6月,李某應聘到深圳某企業任研發部經理,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公司核心技術是商業秘密,如泄露公司技術秘密,按照泄露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賠償支付3—10萬元的賠償金。2007年6月,李某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公司沒有同意,且公司發現李某在項目談判過程中有泄露公司技術秘密等的情況,2007年7月后,李某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遂神情仲裁,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2萬元,支付泄露技術秘密賠償金10萬元。仲裁委決定:李某支付公司泄露技術秘密賠償金4萬元,駁回公司的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分析:
1、勞動合同中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秳趧雍贤ā返谌邨l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钡诙鍡l規定:“出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睆摹秳趧雍贤ā返牧⒎ㄗ谥技捌鋬热莘治?,勞動者的辭職權力是受傾斜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這條賦予了勞動者實體上不受約束的解除權,只要符合程序規定,該解除權的行使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故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是不合法的。
2、勞動者解除權的存在并不抵觸違約責任的產生。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責任,給用人單位照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币虼?,本案中李某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中的保密義務,理應對用人單位作出賠償。
案例2:王某于2005年7月應聘到北京一家民營企業任研發經理,與公司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2006年4月,公司因開發一種新產品,準備送王某到澳大利亞進行3個月的培訓。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從培訓結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離開公司,如提前辭職,需支付公司違約金,違約金=培訓經費+職工的日工資*脫產培訓的時間。2007年6月2日,王某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其辭職。2007年7月2日王某向公司交接了工作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張某向公司支付培訓費4.5萬元、培訓期間工資1.5萬元,共計違約金6萬元。仲裁委裁決:王某支付公司培訓費3萬元,駁回公司的其他申請請求。
案例分析:
1、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關系延續期限,但在此期限內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按照法律條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服務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應為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限。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只要勞動者違反這種期限解除勞動合同,就構成違約解除?!秳趧雍贤ā返诙l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培訓服務的,因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北景钢袕埬吃诜掌谖礉M情況下離職,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金只能具有賠償性,而不能具有懲罰性,并且將所要賠償的損失限定為用人單位已支付的特殊待遇?!秳趧雍贤ā返诙l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北景钢型跄呈芄镜奈蓞⒓优嘤?,也屬公司安排的工作和任務的一種形式,公司要求賠償培訓期間工資是不合法的。
3、違約金數額應當受設于服務期與原定服務期之比例的制約。即在勞動者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已履行服務期在原定服務期中的比例,相應減少違約金的數額。本案中王某服務期為三年,實際只履行一年,故只需賠償培訓總費用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部賠償。
總之,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將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影響。它就像一把雙刃劍,如果人力資源部門處理得恰當,將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如果處理得不好,將會增大企業的人工成本費用,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